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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龙、董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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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07号
  • 案件名称

    董海龙、董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董海龙;董海龙;苟东维;苟东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5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苟某某,女,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礼泉县。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礼泉县。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董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苟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董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苟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董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19)陕0425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某某未能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董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线下对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已予以轮候冻结。除此外,未查询出被执行人董某某的其他可供财产。后经本院在被执行人董某某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其户籍地居住,户籍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恢1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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