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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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779号案件名称
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779号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费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1年9月15日,原告又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沙黎淳书记员 施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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