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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治田停车场、神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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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958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治田停车场、神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治田停车场;神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2958号神木市治田停车场、神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人神木市治田停车场与神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神木市治田停车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神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支付申请执行人神木市治田停车场停车费280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执行费32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神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已将停车费全部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神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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