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生理、孙晓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54号
  • 案件名称

    刘生理、孙晓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生理;孙晓继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2018)陕042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某某限期支付给孙某某医疗费等费用297890.71元及诉讼费。刘某某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2019年8月12日孙某某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对刘某某名下事故车甘DXXX**0号货车进行评估,但孙某某无力支付评估费导致该车辆无法执行。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但未能查控到刘某某名下的存款、房产、其他车辆、互联网金融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将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6月4日孙某某放弃对甘DXXX**0号货车的执行后,本院即依法解除对该货车的查封及扣押。2021年8月4日本院依法划拨刘某某名下存款617.87元并由孙某某领取。2021年9月17日本院与孙某某进行了手机短信终本约谈,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无异议。综上,本案经本院依法采取了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但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恢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超宏审  判  员 李文忠审  判  员 李高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锋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