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湘林、杨金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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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138号案件名称
陈湘林、杨金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湘林;杨金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陈湘林,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杨金龙,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呼兰县。申请执行人陈湘林与被执行人杨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092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00000元及利息166833.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286元、执行费1917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调解当天履行500000元,在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30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300000元,在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40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陈湘林自愿放弃,未按时履行,申请人陈湘林则不放弃并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诉讼费10286元由申请人负担,诉讼中已预交不予退费,执行费19171元已交纳。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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