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百锋、马万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21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218-2号案件名称
陈百锋、马万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百锋;马万举;周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陈百锋,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马万举,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百锋与被执行人马万举、周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徐光锋、马万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百锋报酬338896.4元。因被执行人马万举、周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百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百锋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2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国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永春、罗凤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526号 下一篇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邱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81民初2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