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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百锋、马万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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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218-2号
  • 案件名称

    陈百锋、马万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百锋;马万举;周建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陈百锋,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马万举,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百锋与被执行人马万举、周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徐光锋、马万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百锋报酬338896.4元。因被执行人马万举、周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百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百锋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2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国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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