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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春、罗凤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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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526号
  • 案件名称

    马永春、罗凤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马永春;罗凤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526号原告:马永春,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罗凤兰,女,约38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马永春与被告罗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永春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春以被告罗凤兰丈夫李宏才已向其支付水果款2195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永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永春负担。        审判员    谢绍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进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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