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春、罗凤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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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526号案件名称
马永春、罗凤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永春;罗凤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526号原告:马永春,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罗凤兰,女,约38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马永春与被告罗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永春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春以被告罗凤兰丈夫李宏才已向其支付水果款2195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永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永春负担。 审判员 谢绍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进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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