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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马辉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5刑初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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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刑初572号
  • 案件名称

    陈马辉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马辉
  • 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5刑初57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马辉,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宏刚,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马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马辉及辩护人王宏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姚某(已判刑)等人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33号海丽德大厦A座27-18号等地,利用“云某”“屹森”两款支付平台,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通道,按赌资流水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标准收取费用的方式获利。2019年12月,被告人陈马辉为姚某经营的“云某”“屹森”支付平台,提供一张卡号为62×××80邮政储蓄卡转移赌资,并从中获利共计七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马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涉案人员姚某、王某1、陈某1、王某2、陈某2、陈泽恩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账户对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陈马辉无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马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马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马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马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陈马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审 判 员  韩东杰人民陪审员  何向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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