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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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240号案件名称
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兴发;马洪亮;马勇;刘辉;姜义斌;李红彬;胡广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240号被执行人:吴兴发,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马洪亮,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马勇,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刘辉,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姜义斌,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李红彬,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胡广智,男,199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吴兴发、马洪亮、马勇、刘辉、姜义斌、李红彬、胡广智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金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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