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景军、罗贤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75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758号之二案件名称
胡景军、罗贤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景军;罗贤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7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景军,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罗贤贵,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胡景军诉罗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9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贤贵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万元元及利息。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8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罗贤贵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经查,罗贤贵名下虽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院查明,罗贤贵作为债务人在本院涉六起纠纷,均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轮候被执行人名下罗贤贵名下位于东建德州花园C6号楼1单元1502室房产。查封案件已在首封案件处置程序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胡景军可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的权利。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胡景军,执行程序中的实际调查情况与其掌握的信息基本一致,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罗贤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胡景军,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李文桥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崔 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40号 下一篇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辽0102执7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