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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景军、罗贤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7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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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75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胡景军、罗贤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胡景军;罗贤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7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景军,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罗贤贵,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胡景军诉罗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9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贤贵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万元元及利息。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8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罗贤贵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经查,罗贤贵名下虽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院查明,罗贤贵作为债务人在本院涉六起纠纷,均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轮候被执行人名下罗贤贵名下位于东建德州花园C6号楼1单元1502室房产。查封案件已在首封案件处置程序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胡景军可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的权利。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胡景军,执行程序中的实际调查情况与其掌握的信息基本一致,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罗贤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胡景军,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李文桥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崔 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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