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熊万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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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066号案件名称
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熊万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熊万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066号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奔波。被告:熊万涛,男,汉族。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万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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