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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玉萍、褚惠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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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464号
  • 案件名称

    裴玉萍、褚惠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裴玉萍;褚惠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裴玉萍,女,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褚惠萍,女,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裴玉萍与被执行人褚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8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褚惠萍偿还原告裴玉萍借款本息共计52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61元,由被告褚惠萍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案件款5096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褚惠萍已履行14300元,下剩案件款36661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自2021年9月份开始,于每月20日前偿还1500元,直至本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若逾期未履行,则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3月25日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天涛书 记 员  蒲乐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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