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利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2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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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2871号案件名称
王京利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京利;赵小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王京利,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小磊,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京利与被执行人赵小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91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京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155万元。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网络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家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赵小磊名下平安保险现金价值3184.29元已发还申请人账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91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联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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