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相滢、靳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恢5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恢557号案件名称
任相滢、靳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任相滢;靳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任相滢,男性,1992年01月23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靳彬,男性,1989年03月27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执行任相滢与靳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靳彬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玉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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