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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相滢、靳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恢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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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恢557号
  • 案件名称

    任相滢、靳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任相滢;靳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任相滢,男性,1992年01月23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靳彬,男性,1989年03月27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执行任相滢与靳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靳彬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玉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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