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三织布厂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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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3338号案件名称
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三织布厂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三织布厂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33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3334室。法定代表人:林静怡,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三织布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1108室。法定代表人:刘恒。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沈阳市第三织布厂资金返还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4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三织布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0)辽0104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三织布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33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 楚 晋审判员 :苏经纬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赵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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