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林田凯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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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1068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林田凯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林田凯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嵩山路西段。被申请执行人:林田凯,女,汉族,1963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虞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田凯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142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田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虞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田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6月17日与被执行人林田凯沟通后表示无履行能力,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林田凯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7月2日查询房管部门证明被执行人林田凯名下没有房产。四、2021年7月2日调查公积金部门证明被执行人林田凯名下没有公积金。五、2021年7月7日调查其所在村委会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田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田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虞城县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2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田凯负有继续向虞城县人民法院履行交纳违法所得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林田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且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海彦审判员 丰新华审判员 史远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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