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林、陈吉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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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193号案件名称
于成林、陈吉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于成林;陈吉勇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193号被执行人:于成林,男,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晨光路****。被执行人:陈吉勇,男,汉族,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前进花园****/div>于成林、陈吉勇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苏07刑初2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于成林、陈吉勇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成林、陈吉勇的犯罪所在地在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于成林、陈吉勇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193号,执行依据:(2021)苏07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指令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在春审 判 员 王宜东审 判 员 戴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穆家乐书 记 员 苏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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