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婉娜、张福库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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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411号案件名称
回婉娜、张福库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回婉娜;张福库;锦州铁路列车服务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回婉娜,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住凌河区。被执行人:张福库,男,195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凌河区(现羁押于内蒙古扎兰屯监狱)。被执行人:锦州铁路列车服务公司,住所地凌河区湖北路4-42号。法定代表人:吴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回婉娜与被执行人张福库、锦州铁路列车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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