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聪、陈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2民初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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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341号案件名称
李雨聪、陈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雨聪;陈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622民初1341号原告:李雨聪,女,生于1999年3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文安驿镇南家沟村人,现住西安市西京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红,男,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文安驿镇樊家沟村人,系李雨聪舅舅,现住该村。被告:陈微,男,生于1990年4月28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鲁家湾村人,现住该村。原告李雨聪与被告陈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雨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雨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1日,被告陈微向原告借款1万元。2020年7月因原告需要用钱便向被告催要,被告两次支付了1000元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1万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印件、收款截图复印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三张,证明2019年7月21日,原告李雨聪给被告陈微借款1万元及约定利息(1年1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提出异议,聊天记录中被告认可借原告1万元,约定年利息1000元,能够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故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1日,原告李雨聪通过微信支付转账给被告陈微借款1万元。后原、被告约定年利息为1000元。被告陈微两次支付了1000元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1万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李雨聪与被告陈微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李雨聪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陈微作为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李雨聪要求被告陈微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李雨聪愿意放弃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微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雨聪借款本金1万元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树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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