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媛、于永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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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1781号案件名称
张淑媛、于永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淑媛;于永蛟;铁岭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1781号原告:张淑媛,女,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于永蛟,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铁岭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刘志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立宏,系辽宁词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淑媛与被告于永蛟、铁岭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淑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冯 辉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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