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佳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三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6民初36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697号案件名称
平江县佳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三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平江县佳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三贵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6民初3697号原告:平江县佳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东鑫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余佳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武斌,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春,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杨三贵,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平江县佳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三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懂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余阳春、孔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三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江县佳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平江县佳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三贵2020年8月23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由被告返还原告湘F×××××车辆;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自2020年8月23日起以每天160元计算,至车辆返还之日止,被告已付4200元可从中抵减);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8月23日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每天租赁费为1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湘F×××××号牌小型轿车连同行驶证交付给被告。被告将租赁车辆开走后仅在中途支付了租赁费4200元,后来被告就开始玩失踪,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拒接电话。被告自租车后即不支付下欠的车辆租赁费,同时也不返还租赁车辆,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向平江法院起诉。被告杨三贵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汽车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8月23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平江县佳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三贵2020年8月23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由被告返还原告湘F×××××车辆;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自2020年8月23日起以每天160元计算,至车辆返还之日止,被告已付4200元可从中抵减)。上述第二、三项履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杨三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懂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珠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岳兵园、沙河市欧凯瓜子食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816号之二 下一篇 李荣花、杨艳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