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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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359号案件名称
黄兴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兴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359号被执行人:黄兴刚,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兴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4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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