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冠军、夷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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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012号案件名称
施冠军、夷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施冠军;夷刚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施冠军,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夷刚,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施冠军与夷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苏0831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认:一、夷刚欠施冠军的货款4693元,此款分两期给付:1.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2693元。二、如夷刚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施冠军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调解协议经各方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3、经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5、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193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邱 阳审判员 张满满审判员 陈政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笑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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