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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维正、卢静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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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30号
  • 案件名称

    郑维正、卢静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郑维正;卢静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女,生于1990年6月28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郑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18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725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卢某与郑某某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郑某某正应偿还卢某欠款70000元,定于2019年9月24日前履行5000元,2019年10月24日前履行5000元,剩余60000元自2019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履行2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负担案件受理费595元。逾期,郑某某正未履行。卢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郑某某正支付截止2021年3月底前应履行的欠款44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正在银行系统没有存款,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郑某某正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某某正进行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卢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卢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郑某某正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封    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静    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陕0725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女性,1990年6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勉县XX镇XX村XX组XX号。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郑某某正,男性,1983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勉县XX镇XX村XX组XX号。。……(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卢某与郑某某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院印)书  记  员 612325黄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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