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15号

由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9/3 0:00:00在辽宁省营口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毛某;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15号
  • 案件名称

    毛某、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毛某;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315号原告:毛某,男,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被告:辽宁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公司经理。被告:王某,男,汉族,现住不详。原告毛某与被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长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