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淑红、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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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081号案件名称
葛淑红、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葛淑红;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081号原告:葛淑红,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世贸皇冠花园小区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6896762102。法定代表人:王秋雨,执行董事。原告葛淑红与被告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淑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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