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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勇、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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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450号
  • 案件名称

    肖勇、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肖勇;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肖勇,男,1974年06月29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法定代表人:盛美杰,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勇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230650.33元,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前,给付申请人肖勇150000.00元,剩余案件款由2021年10月01日起,每月的七号前给付申请人肖勇13440.00元,共六个月给付完毕,剩余案件款10.33元由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微信转账给付。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金。二、执行费3360.00元由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程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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