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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琪伦、曾友琼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4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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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4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曾琪伦、曾友琼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曾琪伦;曾友琼;曾友德;曾勇;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曾琪伦,男,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曾友琼,女,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申请执行人:曾友德,女,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曾勇,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法定代表人:缪红梅。被执行人: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泸县。法定代表人:黄凯,系玄滩镇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2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门市价值减损损失350000元、过渡费补差款179400元、过渡费23400元、住房面积补差额6633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760元。经查:被执行人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在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有代收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在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的代收补偿款567193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世兵书 记 员 崔忠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曾琪伦,男,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曾友琼,女,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申请执行人:曾友德,女,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曾勇,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法定代表人:缪红梅。被执行人: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泸县。法定代表人:黄凯,系玄滩镇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2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门市价值减损损失350000元、过渡费补差款179400元、过渡费23400元、住房面积补差额6633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760元。经查:被执行人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在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有代收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在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的代收补偿款567193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世兵书 记 员 崔忠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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