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宜居秀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国际港务区德力铝门配件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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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783号案件名称
西安宜居秀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国际港务区德力铝门配件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宜居秀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国际港务区德力铝门配件销售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783号 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德力铝门配件销售部,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210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9MA6WPXPU8X。经营者:林章波,该销售部业主。被告:西安宜居秀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现办公地址为西安市高陵区刘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6PPK96。法定代表人:杨海风,该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德力铝门配件销售部诉被告西安宜居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8日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德力铝门配件销售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德力铝门配件销售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德力铝门配件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德力铝门配件销售部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梦梦书 记 员 黄晓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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