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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举亮、陈春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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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083号
  • 案件名称

    龚举亮、陈春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龚举亮;陈春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083号原告:龚举亮,男,生于1963年8月16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首云章,汉中市南郑区黄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彦,男,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原告龚举亮诉被告陈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举亮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认为自己和被告在被告所在单位出面下达成和解还款计划,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举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举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举亮负担。审判员  李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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