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举亮、陈春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0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083号案件名称
龚举亮、陈春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龚举亮;陈春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083号原告:龚举亮,男,生于1963年8月16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首云章,汉中市南郑区黄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彦,男,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原告龚举亮诉被告陈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举亮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认为自己和被告在被告所在单位出面下达成和解还款计划,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举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举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举亮负担。审判员 李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曩洪章、胡玉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883号之一 下一篇 贵州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恒盛大酒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黔0623执196号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