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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恒盛大酒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黔0623执196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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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黔0623执196号之九
  • 案件名称

    贵州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恒盛大酒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恒盛大酒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623执196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贵州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鸭塘新峰建材城商业综合体8栋116号。统一社会诚信代码:9152262009034763XY。法定代表人:张正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阡县恒盛大酒店,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大关社区高楼村燕上组。统一社会诚信代码:92520623MA6GWUER96。法定代表人冯永群。系石阡恒盛大酒店实际投资人。被执行人伍仕海,男,1976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汤山镇万寿社区长征北路泉都商城C栋2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608160019。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石阡县恒盛大酒店、伍仕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石阡县恒盛大酒店、伍仕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2019)黔0623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阡县恒盛大酒店、伍仕海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两次查询:(一)被执行人石阡恒盛大酒店财产情况:(1)股东(投资人)冯永群1人,持股比例100%,注册资金人民币800万元;(2)两次查询该酒店有银行账户无存款余额;(3)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有关机关发出限制变更法人、股东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法定代表人(已追加为被执行人)冯永群财产情况:(1)有银行账户及零星存款余额(已冻结);(2)、有江铃牌货车一辆(原登记在伍仕海名下)、路虎小客车一辆(原登记为伍仕海名下)、豪爵摩托车一辆、雅马哈摩托车一辆;(三)被执行人伍仕海财产情况:(1)有银行账户及零星余额,现已划拨支付给申请人贵州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2,436.57元;(2)被执行人伍仕海登记有贵州石阡县恒盛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专业合作社),投资400万元,持股75%,该公司现未经营无收入;(3)、被执行人伍仕海名下有东风牌载重自御汽车【车辆号牌:贵AC2820,工程洒水车】一辆(项目专配车辆,查封未处置)、海格牌【车辆号牌:贵DEY070】小货车一辆(查封未处置)、北京牌【车辆号牌:贵D87631】一辆(查封未处置)、奔驰小客车【车辆号牌:贵D89829】一辆、路虎小客车【车辆号牌:贵D66918】一辆;其中:奔驰牌小客车处置款人民币435,047.00元,路虎牌越野车拍卖款人民币329,000.00元(含悔拍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二、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情况:(一)被执行人冯永群名下在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上海之春A区5栋1单元2层4号有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黔(2019)贵阳市不动产权第0072326】,已依法以物抵债人民币1,171,200.00元(扣除按揭贷款后实际抵装修工程款人民币755,872.00元);(二)被执行人伍仕海在石阡县汤山街道办事处万寿社区泉都商贸城有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黔(2018)石阡县不动产权第0000802号,面积:96.11平方米】,经查在石阡县泉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设定有权利负担,未查封处置;三、根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情况:(一)、被执行人伍仕海在石阡县农业农村局“大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有工程款,本院以(2020)黔0623执196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工程款人民币2,179,671.91元(扣出已支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后实际余工程款人民币1,606,843.23元,待审计拨付);(二)、被执行人伍仕海在石阡县水务局“中小河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款,本院以(2020)黔0623执24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0元(待审计拨付);四、执行到位、终本约谈及惩戒情况:(一)、本院已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贵州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1,562,355.57元,未执行到位的余款人民币1,607,644.43元及相应利息因暂不具备支付条件而未执行到位。(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云、成聪发出终本约谈告知书,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宋云、成聪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石阡县恒盛大酒店、冯永群、伍仕海纳入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以申请执行标的额度为限,足以实现为宜,现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处置,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采取扣留、提取措施。因该案未执行到位的装修工程款履行期限不能确定,不具备实际支付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执1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石阡县恒盛大酒店、冯永群、伍仕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审 判 长 李洪军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杨书 记 员 兰 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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