曩洪章、胡玉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88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883号之一案件名称
曩洪章、胡玉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曩洪章;胡玉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曩洪章,男,1950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胡玉芳,女,1965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曩洪章申请执行其与胡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玉芳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玉芳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款项912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鑫成书 记 员 孙 震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曩洪章,男,1950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胡玉芳,女,1965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曩洪章申请执行其与胡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玉芳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玉芳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款项912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鑫成书 记 员 孙 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琪、李月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554号 下一篇 龚举亮、陈春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