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琪、李月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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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54号案件名称
唐琪、李月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琪;李月华;鲜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唐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月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鲜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琪与被执行人李月华、鲜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月华、鲜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月华、鲜美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鲜美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鲜美名下车牌号为湘XX号奥迪牌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宜处置。后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住房公积金、证券查询被执行人李月华、鲜美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月华、鲜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电话、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唐琪,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唐琪,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唐琪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万元债权和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月华、鲜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唐琪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唐琪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清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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