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润生、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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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529号案件名称
康润生、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康润生;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程义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礼泉县XX镇XX村XX组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6263B。 住所地:礼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陕042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清偿89771.02元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未能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不动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在礼泉县XX大街XX段XX楼XX单元XX楼XX户XX房一套。该房在银行有抵押贷款200000元,且本院已在另案中予以查封,本案未能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有江淮牌车两辆,车牌号为陕DXXXXX及陕DXXXXX,金杯牌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XXXXX,本院已在另案中在登记机关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经本院核查,礼泉县工业园区未有土地及厂房在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5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高 超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斌 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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