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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润生、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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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529号
  • 案件名称

    康润生、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康润生;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程义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礼泉县XX镇XX村XX组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6263B。 住所地:礼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陕042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清偿89771.02元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未能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不动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在礼泉县XX大街XX段XX楼XX单元XX楼XX户XX房一套。该房在银行有抵押贷款200000元,且本院已在另案中予以查封,本案未能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有江淮牌车两辆,车牌号为陕DXXXXX及陕DXXXXX,金杯牌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XXXXX,本院已在另案中在登记机关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经本院核查,礼泉县工业园区未有土地及厂房在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5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高  超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斌  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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