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暴银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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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1893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暴银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暴银雄;高向妮;暴晓军;高向芳;高向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924009144K。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暴银雄,男,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高向妮,女,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暴晓军,男,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高向芳,女,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高向军,男,汉族,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暴银雄、暴晓军、高向妮、高向芳、高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暴银雄、高向妮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8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月利率按9.3‰计算;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2.09‰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暴晓军、高向芳、高向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1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288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偿还12000元(双方认可),从2021年9月起,每季度末前偿还借款1万元至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完毕全部本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1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1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胜 强代理审判员 乔荣代理审判员杨艳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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