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明、周海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9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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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927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红明、周海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马红明;周海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红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周海芳,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红明与被执行人周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海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海芳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海芳配偶名下金舟6688的船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马红明代为析产诉讼;4、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周海芳,其无正当理由未到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海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30000元,执行费485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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