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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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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499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代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517719负责人:范家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新,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电解铜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894896U法定代表人:代威,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2号7号楼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1084H法定代表人:代威,经理。被执行人: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汉港路(津南段)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1856639N法定代表人:代永红,经理。被执行人:代威,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代威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经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及社险缴费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就此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49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李晓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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