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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千玺服饰有限公司、郑州美之奂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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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526号
  • 案件名称

    许昌千玺服饰有限公司、郑州美之奂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许昌千玺服饰有限公司;郑州美之奂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526号原告:许昌千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张潘镇美丽乡村A区66K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MA9F8QJE7G。法定代表人:芦小果。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勇,该公司业务总经理。被告:郑州美之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斜庄村西头路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9FFQC036B。法定代表人:陈建伟。原告许昌千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美之奂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许昌千玺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美之奂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千玺服饰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昌千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美之奂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1.54元,由原告许昌千玺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誉娴(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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