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火市乡大汉口村村民委员会、陈涛用益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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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611号案件名称
蓝山县火市乡大汉口村村民委员会、陈涛用益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蓝山县火市乡大汉口村村民委员会;陈涛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611号原告:蓝山县火市乡大汉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厉忠平,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玲,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被告:陈涛,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茂盛,系被告岳父。特别授权。原告蓝山县火市乡大汉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涛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蓝山县火市乡大汉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山县火市乡大汉口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身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山县火市乡大汉口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蓝山县火市乡大汉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雷巧英人民陪审员 厉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厉忠怀书 记 员 黎佳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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