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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良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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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23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良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良;何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23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翁旭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良,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何娟,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良、何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604196.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王良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及扣划,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246.41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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