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韬蔺与长春健翔圣多健身服务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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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9223号案件名称
王韬蔺与长春健翔圣多健身服务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韬蔺;长春健翔圣多健身服务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223号原告:王韬蔺,女,199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龙,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健翔圣多健身服务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西四胡同一无宿舍5栋203室。 原告王韬蔺与被告长春健翔圣多健身服务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韬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韬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韬蔺承担。 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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