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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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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765号
  • 案件名称

    任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任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张某;刘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765号原告:任某,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聚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115号万盛国汇大厦七层701、704、710、711、712、713、714室。主要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驰,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英,吉林赵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任某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被告张某、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任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任某负担。审判员  周欣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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