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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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765号案件名称
任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任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张某;刘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765号原告:任某,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聚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115号万盛国汇大厦七层701、704、710、711、712、713、714室。主要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驰,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英,吉林赵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任某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被告张某、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任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任某负担。审判员 周欣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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