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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歌顿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2执5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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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2执5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歌顿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歌顿娱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2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区8号201室-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歌顿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振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凌治远。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0302知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洛阳歌顿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0302执50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彤彬审判员  许丽飞审判员  田振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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