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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莫贤淑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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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724号
  • 案件名称

    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莫贤淑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莫贤淑;黄思芳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724号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2271001D。负责人:黄冠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权,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贤淑,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黄思芳,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贤淑、黄思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怡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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