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莫贤淑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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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724号案件名称
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莫贤淑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莫贤淑;黄思芳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724号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2271001D。负责人:黄冠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权,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贤淑,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黄思芳,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贤淑、黄思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怡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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