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庆、常德市三能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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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1275号案件名称
周国庆、常德市三能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国庆;常德市三能商贸有限公司;熊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1275号原告:周国庆,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飞,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三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新村社区建设路(老西门商业广场18栋414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被告:熊勇,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国庆与被告常德市三能商贸有限公司、熊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7日,原告周国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周国庆交纳。审 判 员 闵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晓艳书 记 员 刘 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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