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雯婷与上海吉欧利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9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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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9654号案件名称
杨雯婷与上海吉欧利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雯婷;上海吉欧利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9654号原告:杨雯婷,女,199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上海吉欧利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季玮。原告杨雯婷与被告上海吉欧利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原告杨雯婷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杨雯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雯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荧书记员 吴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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