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根与谢安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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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90号案件名称
刘金根与谢安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金根;谢安;黄喜梅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90号申请人:刘金根,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谢安,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黄喜梅,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刘金根与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根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金根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90号申请人:刘金根,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谢安,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黄喜梅,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刘金根与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根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金根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旺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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