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海庆、山东舜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92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9234号
  • 案件名称

    王海庆、山东舜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庆;山东舜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9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庆,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杰,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舜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任兴本,执行董长董事。上诉人王海庆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舜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及一审法院均依法向上诉人王海庆送达了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海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京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孙培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