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珍、彭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5民初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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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民初989号案件名称
王燕珍、彭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燕珍;彭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5民初989号原告:王燕珍,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被告:彭全,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原告王燕珍与被告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燕珍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珍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珍撤回对被告彭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王燕珍承担。审 判 员 伍 章 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瑶(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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