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赟、盛丰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民终6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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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民终6399号案件名称
林赟、盛丰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林赟;盛丰荣;宋维;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大维钢板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终6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赟,女,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福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丰荣,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宋维,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烟台大维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审被告: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岚柳墅工业园南首。法定代表人:林赟,总经理。原审被告:烟台大维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朝阳路89号。法定代表人:宋维,总经理。上诉人林赟因与被上诉人盛丰荣,原审被告宋维、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大维钢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6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赟收到法院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安审判员 刘 腾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嘉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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