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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赟、盛丰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民终6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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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6民终6399号
  • 案件名称

    林赟、盛丰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林赟;盛丰荣;宋维;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大维钢板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终6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赟,女,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福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丰荣,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宋维,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烟台大维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审被告: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岚柳墅工业园南首。法定代表人:林赟,总经理。原审被告:烟台大维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朝阳路89号。法定代表人:宋维,总经理。上诉人林赟因与被上诉人盛丰荣,原审被告宋维、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大维钢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6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赟收到法院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安审判员 刘 腾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嘉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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